电表的付费模式

预付费
到目前为止,卡式电表均用于预付费模式,但这种模式遭到反对的最主要理由是:与《电力法》冲突,即指《电力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先用电、后交钱”,但是规定供电企业收费的依据一是国家核准的电价,二是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显然,只有在用户先用电的情况下,用电计量装置才可能有记录。因此,“先用电、后交钱”可以说是间接法定的计收电费的方法。

    在预付费模式中,有些地区准备模仿电话卡使用金额预付费模式,我们认为也有较大问题:原因是《电力法》第31条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而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应为电度计量而不是直接收费,因而金额预付费也是违反《电力法》的。

    可见,现行卡式电表使用预付费模式虽受供电部门欢迎,用户反对也不大(绝大多数用户可以接受且为用户带来了方便),主要问题是法律障碍。目前各地使用的预付费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a.单费率电度预付费(单费率计量,全部时间内均减单一电度)。

    b.单费率金额预付费(单费率计量,全部时间内均每消耗一单位电量则减单一固定金额)。

    c.复费率金额预付费(复费率计量,不同时段内按时段每消耗一单位电量则减不同单价金额)。

    d.复费率等效电度预付费(复费率计量,不同时段内按时段每消耗一单位电量则减不同等效电度值)。

    后付费

    由于预付费违反了《电力法》,各地开始在开发“后付费”模式的卡表,主要有如下几种:

    a.电力部门预给固定电度、单费率抄表决算预付费(单费率计量,任一时段内均减单一电度,抄表决算补回电度)。

    b.电力部门预给固定电度、复费率抄表决算预付费(复费率计量,尖峰平谷任一时段内均减单一电度,抄表决算补回电度。

    c.电力部门预给固定等效电度、复费率抄表决算预付费(复费率计量,尖峰平谷时段内按尖峰平谷减值减等效电度,抄表决算补回等效电度)。

    d.电力部门预给固定金额、单费率抄表决算预付费(单费率计量,任一时段内按单价值减金额,抄表决算补回金额)。

    e.电力部门预给固定金额、复费率抄表决算预付费(复费率计量,尖峰平谷时段内按尖峰平谷单价值减金额,抄表决算补回金额)。 

    抄表决算

    其实,我们认为卡表不一定用于“预付费”或“后付费”,也可用于抄表决算模式,抄表决算模式主要有如下两种:

    a. 单费率抄表决算(单费率计量,电表显示表底数)

    b. 复费率抄表决算(复费率计量,电表显示尖峰平谷时段、循显尖峰平谷电量)

    此两种模式电表到月决算日后提示“请插卡抄表”,插卡显示上月己用尖峰平谷电量,插卡成功后显示“请到银行交款”,用户银行(供电营业部门)交款结算后再插卡电表,显示消失,下一结算日仍未结算,电表停止供电。

    此种方式可大面积解决抄表问题,能防止用户欠费,又不改变供电局现有工作流程,应该是卡表的较好应用模式。

欠费断电及柔性断电方式

    目前的卡表,断电一般有如下两种方式:

    第一类:立即断电 电表欠费开始立即断电。

    第二类:告警断电 告警断电,插卡恢复供电,欠费彻底断电。

    显然,第二类为未欠费却有跳闸,明显违反《电力法》。第一类显得比较生硬,当许多用户表装在表箱内且不易观察时,断电常常使用户措手不及,并给用户带来损失,不够人性化;因此,建议各卡表公司采用第三类断电方式:

    第三类:柔性断电 单费率计量、无时钟时方式 

    a.欠费可透支M度电量断电。

    b.欠费可透支M元金额断电。

    复费率计量、不与时钟相关方式

    c.欠费可透支M度电量断电。

    d.欠费可透支M度等效电度值断电。

    e.欠费可透支M元金额断电。

    复费率计量、与时钟/日期相关方式

    f.欠费可透支N日用电后断电。

    g.欠费节假日不断电。

    上述柔性断电除g外可采取欠费后继续透支和欠费时断电,插入用户卡记录透支标记后开始透支两种方案。实施中a~f六种中只能选一,g可加入或不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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