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质灾害的界定有关问题探讨

最近遇到了一些关于地质灾害的界定问题。一些由工程施工引起的崩塌滑坡等应该如何界定?这个问题之前也挺困扰我,但随着工作的时间越来越长,渐渐的也有所领悟,特别是之前在西安开会的时候听到专家提到“学术层面属于地质灾害,管理层面不属于地质灾害”这样的表述。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是工程施工引起了工程施工范围之外出现地质灾害导致人员或者建筑物受到损害,那就是界定为地质灾害,如果是工程施工引起施工范围内出现地质灾害导致人员或建筑物受损,那在学术层面虽然是地质灾害,但在管理层面,不属于地质灾害,而应该界定为安全生产事故。比如,有一地铁建设,施工导致上方地面塌陷,导致施工现场人员伤亡,这就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再比如,在山脚施工,导致上访山体崩塌,造成施工范围人员伤亡,这也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如果是在长时间施工影响下,施工范围之外的大面积出现山体崩塌,导致施工范围之外的周边的民众或者建筑物受损,这就是地质灾害。也就是说,存在“学术层面属于地质灾害,管理层面不属于地质灾害”的情况。如果是地质灾害,就是归口国土部门,如果是安全生产事故,就是归口安监部门。

再看看地质灾害和安全事故的定义,做一个比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指出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从定义表面看,似乎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与安全生产事故在概念上有重叠的感觉,但是安全生产事故更加偏向于“生产经营过程”这样的层面。这也就回到了上一段的逻辑。因为政府管理层面上为了明晰责任便于管理而对管理权限的独立性排他性设置,使得在管理层面上必须要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和安全事故进行区分,以便于管理和防治。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我查到一些资料,写到“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而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这一表述应该说就是比较明确了。另外我注意到国家安监局在2010年发的文《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可以表明,在关于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方面,管理层面的界定是明确而清晰的。哪些归口国土,哪些归口安监,可以盖棺定论了。

这方面只对于管理层面有意义,在规范文件中或者法律文件中,就没有必要界定了,否则让大家看来有一种“人都受伤了,这些界定的扯皮有什么用”的感觉。另外如果出现这些灾害或者事故,一般都是由地方政府而不是单个一个部门组织救援和抢险的,所以回到最初的问题,这种界定,只在管理层面有意义。

除了人为引发地质灾害和安全事故之间的界定外,还有泥石流和山洪的界定,前者归口国土管,后者归口水利部门管,这方面的界定就比较技术一些,规范也清晰,一般的,当固体堆积物占洪水体量超过的10%时,界定为泥石流,不到10%时,界定为山洪。这个主要通过降水量、地形图和堆积物体量就能测算出来,比较容易界定。不过在现实工作中,为了便于综合治理,往往称之为山洪泥石流。但涉及到部门的话,还是要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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