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概率的一些定义

1.2.2 概率运算的基本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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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互补定理 设某一事件发生的概率为P,则其不发生的概率为1-P,即P()=1-P(A),其中为A的相反事件。所以,事件发生的概率与不发生的概率之和必然等于1,这就是互补定理。

b. 加法定理 设A和B为两个互不相容的事件 (又称互斥事件),所谓互不相容即在同一次试验中A 和B不会同时出现。用A+B表示“或出现A或出现 B”这一事件,则P(A+B)=P(A)+P(B),这就是加 法定理。例如,设A代表掷骰子出现3点这一事件,B 代表出现4点这一事件,而P(A)=P(B)=1/6,所以 根据加法定理,P(A+B)=P(A)+P(B)=1/3。

c. 乘法定理 用P(A|B)表示在事件B发生的 条件下,事件A出现的概率,或称事件A的条件概率。 当P(A|B)=P(A)或P(B|A)=P(B)时,则事件A 和事件B相互独立。用P(A·B)表示A和B同时出 现的概率,则乘法定理为

P(AB)=P(B)P(A|B)=P(A)P(B|A)(2-3-1)

例如,52张扑克牌,抽得黑桃的概率为1/4,设A 表示第一次抽得黑桃,B表示第二次抽得黑桃。A·B 表示连抽二次均为黑桃,则有两种情况产生,第一种情 况

这是把第一次抽得的黑桃牌再放回去的情况,这 时第二次抽得黑桃的概率不变,仍为1/4,即P(B|A) =P(B)=1/4。若第一次抽得的黑桃不放回去,则 P(B|A)=12/51,因此,第二种情况下,A和B同时出现的概率为


给定概率空间(Ω,ℱ,P),设B1,…,Bn是Ω的一个分割,即满足Bi∈,i=1,…,n,Bi∩Bj=∅(i≠j),使Ω=B1+…+Bn。对任何的事件A∈ℱ,A可表成A=AB1+…+ABn,故由概率加法定理就得:P(A)=P(AB1)+…+P(ABn)。再由概率乘法定理:

式②称为全概率公式,它的意义在于把复杂事件分解为简单事件,这对概率的计算是非常有用的。

由式①有再将式②代入P(A),就得:

式③称为贝叶斯(Bayes)公式,它在统计判断中有一定作用。当我们已知事件A发生时,往往想找出引起A发生的“原因”。但A发生的可能“原因”是n个互斥原因之一。因而要求知道某个“原因”Bi的概率P(Bi|A)。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需要求出使P(Bi|A)为最大的i。因若P(Bi0|A)=maxP(Bi|A),则Bi0表示引起现象A的最可能原因。

永远渴望,大智若愚(stay hungry, stay foo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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