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http://www.maoming.gov.cn/zwgk/zwzl/zdlyxxgkzl/jsjfxxgk/gdzcjszjzczt/content/post_856279.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1-02-04 10: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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