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每股收益

甲公司2×20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55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1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

2×19年1月1日按每份面值100元发行了100万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10000万元,无发行费用。

该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6%,利息每年12月31日支付。债券发行一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2×20年度该债券尚未转换。

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9%,已知(P/A,9%,3)=2.5313,(P/F,9%,3)=0.7722。

甲公司2×20年度稀释每股收益为()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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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年度基本每股收益=35500÷10000=3.55(元/股),

看到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反应,负债的公允价值,权益的公允价值;

2×19年1月1日该债券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    10000×6%×(P/A,9%,3)+10000×(P/F,9%,3)=9240.78(万元),

2×20年1月1日该债券摊余成本(账面价值),由于是折价发售,所以是加法,9240.78+(9240.78*9%-10000*6%)=9472.45(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9472.45×9%×(1-25%)=639.39(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00÷10=1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639.39÷1000=0.64(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5500+639.39)÷(10000+1000)=3.2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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