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设计使用上述四种模式的一般原则(转)

(五)使用上述四种模式的一般原则

1.       什么时候用“主扩展模式”?
对象的个数不多;各个对象之间的属性有一定差别;各个对象的属性在数据库设计阶段能够完全确定;各个扩展对象有独立的、相对比较复杂的业务处理需求,此时用“主扩展模式”。将各个对象的共有属性抽取出来设计为“主表”,将各个对象的剩余属性分别设计为相应的“扩展表”,“主表”与各个“扩展表”分别建立一对一的关系。
 
2.       什么时候用“主从模式”?
对象的个数较多且不固定;各个对象之间的属性几乎没有差异;对象的属性在数据库设计阶段能够完全确定;各个对象没有独立的业务处理需求,此时用“主从模式”。将各个对象设计为“从表”的记录,与“主表”对象建立一对多的关系。
 
3.       什么时候用“名值模式”?
对象的个数极多;各个对象之间的属性有较大差异;对象属性在数据库设计阶段不能确定,或者在系统运行时有较大变更;各个对象没有相互独立的业务处理需求,此时用“名值模式”。
 
4.       什么时候用“多对多模式”?
两个对象之间互为一对多关系,则使用“多对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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