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
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新年,放假1(11)
    (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
)劳动节,放假1(51)
    (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
)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1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新年,放假1(11)
    (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
)劳动节,放假1(51)
    (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
)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
)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
)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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