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大修,电子证据有望纳入法定证据类型

引用来源: http://news.sina.com.cn/c/2011-06-29/044222723439.shtml

部分节录:

刑事诉讼法将大修 嫌疑人有望不再自证其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9日04:4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修改内容提要

◆拟完善强制措施体系,新增电子监控和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

◆有望强化律师辩护权,将其正式延伸到侦查阶段,而按现行法律,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有法律咨询权和帮助权

◆特别规定只有真正有犯罪行为,法院裁判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才能送医

◆跟踪、卧底等秘密侦查手段有望入法,但要严格使用条件

……

樊崇义

河南内乡县人,1940年1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中纪委专家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公正律师工作专家咨询委员,《法制日报》顾问,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享有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

亮点解读

【证据制度】

亮点: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解读:应确立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将被直接排除,不得采用

此次修改将解决刑讯逼供列为重中之重。首先,应确立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原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此次修改将与我国参加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相协调,将公民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精神写入《刑事诉讼法》,不能把证明责任转嫁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其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将被直接排除,不得采用。如有人仍然刑讯逼供,即使逼出了口供,也将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得不到采用,也就是“逼了白逼”。第三,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须全程录音录像,对一般案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对刑讯逼供的案件,应当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

“我想刑讯逼供通过这几个规定基本可以得到遏制。”樊崇义说,刑讯逼供的禁止,将反过来倒逼侦查机关转变办案方式,真正做到重事实证据轻口供。

亮点:电子证据有望纳入法定证据种类

解读:顺应时代潮流,拟将电子证据纳入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电子证据拟进入《刑事诉讼法》。”樊崇义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凸显,此次修改顺应时代潮流,拟将电子证据纳入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此次修改还特别强调了严格依法适用证据,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证人出庭难问题,此次修改拟规定,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人证言,证人应该出庭,同时对证人出庭的经济保障和安全保障,也做了相应规定。

原文地址:https://www.cnblogs.com/ysun/p/2097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