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及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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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的定义
将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的过程。

反洗钱的定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洗钱风险
包括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洗钱的三个阶段

1.处置
实际处理犯罪所得的
现金或其他资产。

2.离析
经过层层金融交易来隐匿
资金来源,从而将非法所
得与其真实来源分离开来
将资金从一家金融机构转移至另一家金融机构,或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内开立的多个账户间
进行互转
利用空壳公司,掩盖最终受益所有权人和资产


3.融合
以看似正常业务或个人交易
的形式将资金重新投入到经
济活动中,使非法财富在表
面上看似具有合法性
购买奢侈资产,如房产、艺术品、珠宝及高级汽车等

洗钱与逃税行为有着天然的联系,犯罪分子在逃税的同时必须对非法收益进行转移、隐瞒或掩饰,使逃税和洗钱行为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近年来,洗钱行为的国际化加剧了各国的税收流失。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最新要求,将逃税罪列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充挥发挥反洗钱优势,打击税收犯罪是履行反洗钱国际义务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良好形象与声誉的需要。
按照《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到2020年,我国将会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扩散筹资
特别组织通过更新其标准,包括实施与扩散有关的有针对性的金融制裁措施,对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非法扩散的威胁做出了回应。
新引入扩散融资的概念:FATF《新40项建议》,全称为《FATF建议 -- 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其中建议7(与扩散融资相关的定向金融制裁)提出,各国应当执行定向金融制裁, 以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防范、制止、瓦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及扩散融资的决议。这些决议要求各国毫不迟延地冻结被指定个人或实体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并确保没有任何资金或其他资产,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被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或者使其受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这些个人或实体由联合国安理会指定或由其授权指定。


WTO
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4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FATF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目前包括36个成员管辖区和2个区域组织,代表全球各地的大多数主要金融中心。其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 FATF 40+9项建议),是世界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最权威文件

重 点 关 注 :
1.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反洗钱信息
该组织基于成员国的扩展来推动在全球建立打击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网络,促进世界各地区域性反洗钱组织发展,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
2.监督成员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的执行情况

措 施
FATF对不合作成员国没有罚款或处罚权,但针对不遵守建议的成员国制定了一项处理政策,即“同伴压力渐进递增法”。这一渐进递增法轻则要求成员国在全体会议上提交改进报告,重则中止成员国资格。
针对反洗钱控制措施持续不力或拒不配合全球反洗钱/ 反恐融资工作的国家,采用“点名批评”的做法,即发布“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自成立之日起,针对反洗钱控制措施持续不力或拒不配合全球反洗钱/ 反恐融资工作的国家,采用“点名批评”的做法。多年以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一直致力于识别全球反洗钱斗争中的“不合作国家和地区”(NCCT)。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通过其所制定的流程来寻找特定司法管辖区在反洗钱制度上存在的严重缺陷,正是这些缺陷妨碍了该领域的国际合作。


中国加入FATF
2005年1月,FATF邀请中国成为 FATF 观察员
2006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年6月28日,中国成为FATF正式成员
200812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20130105-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20140110-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为迎接第四轮互评估,陆续发布了三十多部反洗钱法规,数量远超于前十年的总量。反洗钱工作由“合规为主”向“以风险为本”的理念转变


2006年11月,FATF对中国开展全面评估
20061106-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7052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
20070621-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18年6月,FATF对中国开展第四轮互评估
20161228-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1708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201710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1022-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
20181029-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20190221-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四轮互评估报告摘要
1.中国应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和网贷平台制定反洗钱措施,包括可疑交易上报,并引进对国内政要的要求。
2.中国的银行总资产约为人民币252万亿元,主导着中国的金融业活动。根据其产品/服务的性质和活动量,它们被认为极易受到ML / TF的滥用。中国目前网贷行为活跃,主要是通过手机平台执行。
3.金融机构对反洗钱义务有令人满意的理解。但是他们通常对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的理解不足,并采用与这些风险不相称的缓解措施。网贷平台未了解洗钱风险或反洗钱义务。
4.总体而言,银行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好地实施预防措施,网贷机构不执行这些措施,特定非金融机构一般不采取这些措施。特定非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几乎不存在。
5.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部门的风险程度表现出适度的了解,其过度依赖于金融机构正确实施规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及其理解ML / TF风险的能力。网贷平台不受此流程的约束。人民银行对特定非金融机构风险的理解程度很低,因为该行业的反洗钱义务未充分履行。
6.行业监管机构发挥了支持作用,但其影响较小,因为它们主要局限于风险控制评估。由于具体的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要求不适用,因此对网贷平台没有明显影响。在中国考察期间发现监管机构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影响很小甚至不存在。监管机构的政策措施对行业风险和义务理解的整体影响在金融领域处于中等水平,对特定非金融机构领域影响较小。
7.应解决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框架中与网贷平台,DNFBP,国内PEP,TFS和报告可疑交易标准有关的缺陷。


身份识别基本信息
1.自然人客户
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2.非自然客户
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证照号码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客户职业:反洗钱检查及自评估的检查要点。评估考核标准之一:将评估期内新客户“职业”登记为“其他或无业”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
●经常居住地:根据KYC的要求,应完善客户经查居住地。
● PEP:对于外国政要,应采取强化的身份识别措施。
●受益所有人: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

客户身份识别
也称了解你的客户(KYC)
适时充分了解客户和业务实体,包括资金和财富来源。机构应确保实行更新和保存现有客户信息的流程

1.初次识别
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持续识别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3.重新识别
(一)客户要求变更证件信息。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监测名单一致。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可疑交易报告
3号令: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重 点
以风险为本,自主构建监测筛查模型。
减少防御性报告,有效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监控名单
1.公安部等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2.联合国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决议名单
3.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5.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或人员名单。

2018年反洗钱处罚情况
根据2017年的统计数据,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平均每年约为人民币4100万元(约合每年602万美元); 鉴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规模,以及缺乏对补救措施的回应,导致这些措施不具有效力。

2019年1季度反洗钱处罚情况
总体情况
2019年第1季度,人民银行共开罚单247张,处罚金额8768.52万元。其中,针对反洗钱的罚单62张,金额3888.09万元;数量占比25.10%,金额占比44.34%。反洗钱处罚数量及金额均占人行处罚事项比例最高。


从处罚事项看,客户身份识别问题占42项,比例最高。
其次为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问题30项、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问题9项。
从单项处罚看,某支付公司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被罚款360万元,为单事项最重处罚。

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因违反纽约州反洗钱法,被处以罚金2.15亿美元。
中国农业银行被指控通过其纽约分行进行可疑交易,涉嫌非法洗钱违反美国制裁法规,部分可疑交易包括中国与俄罗斯、也门等国公司之间进行“数额巨大”的可疑洗钱交易。

2018年反洗钱处罚最大金额

澳洲联邦银行(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CBA.AU)同意支付近5.3亿美元罚款和解一项民事诉讼,这一诉讼涉及大量违反该国反洗钱法和反恐怖主义法的行为。

上述与澳大利亚联邦金融情报机构达成的拟议协议仍有待联邦法院批准,内容包括该行进一步承认存在违法行为,其中涉及违反风险程序、报告和监督流程等。

澳洲联邦银行表示,将支付7亿澳元(约合人民币34亿)罚款,以及监管机构为该诉讼花费的250万澳元法律费用。以资产计,该行是澳大利亚最大银行,市值近92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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