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N+1补偿

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

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者三种情况时,

单位未提前30日进行书面通知,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给员工支付N+1的经济补偿。

其中,N代表的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1并非经济补偿,是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是员工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而非经济补偿所使用的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代通知金不受"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原则的限制。

举个例子,小A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在今年年底却突然遭到裁员,在被裁员之前的12个月,小A的平均工资为30000元;离职前一个月,小A的工资为50000元,而北京市的社平工资为8467元。

由于小A的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所以,在计算小A的经济补偿时,应遵循社平工资的三倍封顶原则,只能按照8467×3=26301元计算;代通知金则按照50000元计算。所以,小A的N+1经济补偿为:26301×5+50000=181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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