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交易席位的制度沿袭

证监会关于基金交易席位的规定最早有两个,一个是证监基字[1998]9号文,另一个规定是证监基字[1998]29号文。根据规定,基金的交易需通过券商提供的一个或多个专用席位进行;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这就意味着每只基金至少需要租用4个不同券商的席位。

  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内普遍认为这种席位管理制度给基金造成了庞大的成本,并且管理起来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与物力。以2004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当年共有161只已成立的基金占用了两大交易所近千个交易席位。有人做过测算,每增加一个席位,就要占用几十万到数百万元的基金资产作结算备付金,少数基金可能在正常支付佣金外还另外支付几万元的席位管理费、通讯费等固定费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的平均成本,从而影响了持有人的利益。

  2007年2月16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席位。《通知》还规定,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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