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总结

第四章:类和对象

1.在类中允许声明重载函数和带默认形参值的函数
2.在类中声明内联函数:将函数体放在类的定义中
3.类的组合:
原则:不仅要负责对本类中的基本类型成员数据赋初值,
也要对对象成员初始化。
定义形式:
类名::类名(对象成员所需的形参,本类成员形参):对象1(参数),对象2(参数),......
{ 本类初始化 }
(1)构造函数调用顺序:先调用内嵌对象的构造,然后调用本类的构造函数
(2)初始化列表中未出现的内嵌对象用默认构造函数初始化
4.
(1)类应该先定义,后使用
(2)如果需要在某个类的定义之前,引用该类,则应进行前向引用声明
(尽管用了前向引用声明不能定义该类的对象,也不能在内联成员函数中使用该类的对象)
如:Fred x;(错误)
5.结合体:成员共用相同的内存单元
任何两个成员不会同时有效

原文地址:https://www.cnblogs.com/sqcmxg/p/110294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