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不应估计

 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不应估计

固定资产是所有企业、单位长期资产的重要一项,其折旧计提是所有财会人员经常操作的会计业务。在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过程中使用的"估计净残值(率)"财会人员是再熟习不过了。从过去到现在、从国外到国内人们一直沿用这一概念,使用它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计提,似乎在固定资产折旧时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其"估计净残值"是正常合理的做法。但本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没有必要在固定资产原值中扣减"估计净残值",理由有三:

  一、缺乏理论依据

  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按照现有的定义是:"预计的固定资产报废时可以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数额。"其中仅有的两个指标都是预计值,"预计收回的残余价值"和"预计清理费用"。这些都是经验估计,缺乏理论依据。目前使用的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率"多估计为3~5%,这一估计值源于发达国家20世纪工业设备的经验数据,并非理论值。

  二、对若干年后难以预见的事物进行百分之几的精确估计完全没有必要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都在两年及以上,有的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对于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以后的事物进行精确估计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两年以后的事物变化难以预料,更久远的事物就更加难以估计。实际上人们对未来事物的估计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经验性预测。由于不确定因素太多,无论你今天把未来的估计值定成什么值,都会与未来的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出入,有时甚至差距很大。从概率学的层面看,这种估计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可能性几乎为0,相近的可能性也极小。这与股票的价值估计具有极其相似性。实际操作的结果最能说明这一问题。本人经历过许多固定资产残值处理工作,没有一例实际净残值与估计净残值相近,往往有几倍的差异。

  固定资产净残值除了有不可预见性外,还有比率低的特点,一般认为3~5%,实际情况还要低。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财富的日益丰富,废旧物品净残值只会越来越低。对不确定的百分之几的值进行精确估计本身就是不科学的。特别是在现代科技高度发达、设备更新换代快的年代,对设备未来价值的把握难度加大。例如,我单位在1999年购进了两台工程勘察用的深层搅拌桩钻机,头两年一切正常,但天有不测风云,到了第三年(2001年),由于有了更先进的工程勘察设备抢占市场,使得原有的搅拌桩钻机在南宁市工程勘察市场迅速被淘汰,设备折旧还没提到一半就面临淘汰,造成设备投入损失率高达60%,对于3%的估计净残值而言,简直就不足挂齿。电子设备更是如此,几年前1万多元的手机、电脑,4~5年后的今天有的就已被彻底淘汰。今天一万多元的电器设备,很难预测它未来的使用年限。现代设备无形损耗往往大于有形损耗,更增加了设备使用年限(包括设备完成的总工作量)的确定难度,因而折旧率本身的不确定性就大大增加,设备投资风险增大,设备投资回收风险率已不再是以前的百分之几、十几,有的设备达到了百分之几十。这一点在会计实务中越来越明显,广大财会人员也有充分感受。许多提前报废的设备,其净损失率有的达百分之几十,是估计净残值率的十几倍。在折旧公式中,除了原值外,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都是估计值。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难以把握,导致了折旧率的难以把握,从而导致了 折旧额的难以把握。因此,占原值中百分之九十几的折旧额都难以把握,对区区百分之几的净残值率做精确估计实在没有一点实际意义,也不是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折旧计算实际上就是一种估算,完全没有必要过于精确。

  三、不符合会计核算谨慎原则

  所谓谨慎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所要求的预计时,在所需用的判断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便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换言之,就是宁可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决不预计任何可能的收益。 但在现行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在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不确定因素的"估计净残值",势必减少当期折旧计提,压低当期费用,抬高当期收益。可见,在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估计净残值",没有在所需要的判断中加入谨慎处理,因此,该做法有悖于会计核算谨慎原则。

  因此,基于上述三点理由,本人认为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应当取消,使折旧计提变得更加合理、简便。其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使折旧更符合会计核算谨慎原则,为现代企业提供更加有效的会计信息,满足各方会计信息的需求。

  2.有利于简化折旧的会计核算公式。现在的各种折旧方法如直线法、加速折旧法等都是建立在"估计净残值"基础之上的,使折旧公式相对复杂,如果去掉"估计净残值",折旧的各种公式均可大为简化。式子会变得简单明了。如直线法公式可变为:

  年折旧率=(1/预计使用年限)×100%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定总工作量)

  双倍余额递减法中:最后两年折旧可取固定资产净值的1/2,而不必从净值中扣除"估计净残值"。

  年数总和法公式可变为: 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折旧率,而不必从原值中扣除估计净残值。

  至于难以估计的固定资产净残值,仍按现有的会计处理方法据实进行核算。

  3.有利于简化项目投资的估算内容,在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估算中,可以不考虑固定资产余值的回收,固定资产的回收额全部分摊在各期折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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