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1]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原有试用期不能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评估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短于法定最高限额,用人单位是可以延长试用期的,但前后两个试用期的总长度不得超过法定最高期额,并且必须以正当理由在原有试用期到期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行,试用期到期或用人单位单方不得擅自延长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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