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于2001年颁布,2002年 1月1日实施,其抗震设防的目标是: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一、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包括:A、中央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国际电信楼、国际海缆登陆站、国际卫星地球站、中央级的电信枢纽(含卫星地球站)。B、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C、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3.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3.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3.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3.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二、地震影响
  1、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或规范第1.0.5条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来表征。
  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应按7度和8度进行抗震设计。
  烈度 6 7 8 9
  加速度 0.05g 0.10(0.15)g 0.20(0.30)g 0.40g
  三、场地和地基
  1、选择建筑场地,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2、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下表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地段类别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  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3、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B、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C、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不均匀土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4、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5、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一般情况下,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B、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C、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D、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6、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按下列公式计算:
vse=d0/t t=∑(di/vsi)
v-剪切波速,d-覆盖层厚度或土层厚度,t-波在土层中的传播时间。
7、建筑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下表确定。
等效剪切波速(M/S) 场 地 类 别
Ⅰ Ⅱ Ⅲ Ⅳ
vse>500 0
500≥vse>250 <5 ≥5
250≥vse>140 <3 3-50 >50
vse≤140 <3 3-15 >15-80 >80
8、场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符合下列要求:
A、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非全新世活动断裂、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前第四纪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时,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B、对不符合上条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其避让距离应符合规范规定。
9、场地岩土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提供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四、液化土的判定
1、饱和砂土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2、存在饱和砂土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以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设防的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饱和砂土和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A、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B、粉土的粘粒(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7、8、9度时分别不小于10%、13%、16%时,可判为不液化。
C、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du>d0+ db-2
dw >d0+ db-3
du+ dw>1.5 d0+ 2db-4.5
式中 dw -地下水位, du -上覆非液化土厚度,db -基础埋深(≥2M),d0-液化特征深度(M)。(见下表)
饱和土类别 7度 8度 9度
粉 土 6 7 8
砂 土 7 8 9
4、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的液化。
五、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
1、特别不规则建筑、甲类建筑和下表所列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可取多条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普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烈度、场地类别 房屋高度范围(M)
8度Ⅰ、Ⅱ类场地7度 大于100
8度Ⅲ、Ⅳ类场地 大于80
9度 大于60
2、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不少于二组的实际强震记录和一组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
3、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高层建筑,应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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