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对象设计原则

1.依赖倒置原则(DIP):

  1.1 高层模块(稳定)不应该依赖于底层模块(变化),两者都应该依赖于抽象模块(稳定);

  1.2 抽象(稳定)不应该依赖于实现细节(变化),实现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稳定);

2.开发封闭原则(OCP):

  2.1 对扩展开放,对更改封闭;

  2.2 类模块应该是可扩展的,但是不可修改;

3.单一职责原则(SRP):

  3.1 一个类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

  3.2 变化的方向隐含着类的责任;

4.Liskov替换原则(LSP):

  4.1 子类必须能够替换它们的基类(IS-A);

  4.2 继承表达类型抽象;

5.接口隔离原则(ISP):

  5.1 不应该强迫客户程序依赖它们不用的方法;

  5.2 接口应该小而完备;

6.优先使用对象组合,而不是类继承:

  6.1 类继承通常为"白箱复用",对象组合通常为"黑箱复用";

  6.2 继承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封装性,子类父类耦合度高;

  6.3 对象组合则只要求被组合的对象具有良好定义的接口,耦合度低;

7.封装变化点:

  7.1 使用封装来创建对象之间的分界层,让设计者只在分界层的一侧进行修改,而不会对另一侧产生不良的影响,从而实现层次间的低耦合;

8.针对接口编程,而不是针对实现编程:

  8.1 不将变量类型声明为某个特定的具体类,而是声明为某个接口;

  8.2 客户程序无需获知对象的具体类型,只需要知道对象所具有的接口;

  8.3 减少系统中各部分的依赖关系,从而实现"高内聚,低耦合"的类型设计方案;

原文地址:https://www.cnblogs.com/gs1008612/p/8271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