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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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事项内容
  深圳市参保人员申请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法律依据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粤社保[2009]54号)。
条  件

    1、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及趸缴条件的人员;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     2、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0年,并与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合计为15年的人员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4、省内异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原件;     5、参保人在异地缴交的养老保险记录与在深缴交的有重复并需选择退重复缴费记录的,需提供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受理机关
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分局、社保站征收窗口 市福田、罗湖、南山办公地址: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事项程序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出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转移手续办结
时  限
1、我市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2、我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法律效力
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入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不满的,可以向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申请人对决定机关作出的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行政服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接到行政服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特别提示
此处15个工作日的起算时间,为我局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的转移信息表的时间。
 
                                
  相关附件:
 
信息索取号:                     061100-04-2015-008846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4-21
复审时间:      2015-04-24
原文地址:https://www.cnblogs.com/freeliver54/p/4667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