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

充足理由律可以被概括地表达为:任何事物都有它之所以如此的理由,或者说没有一个无法被解释的事物。叔本华认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不同表现形式分别是:因果律,逻辑推论数学证明行为动机。这四种形式并不作为证明充足理由律的原因,而是充足理由律在这四者中表现其自身。

叔本华认为,充足理由律可以分解为四种形式:

生成的充足理由律(因果律)、

认识的充足理由律(逻辑推论)、

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数学证明)

行动的充足理由律(动机律)。

1. 因果律:关于生成/变化的充足理由律,适用于现实对象;

2. 逻辑推论:关于认识的充足理由律,适用于逻辑对象;

3. 数学证明:关于存在的充足理由律,解释时间和空间的必然性;

4. 行为动机:关于行为的充足理由律,解释动机和行为之间的必然性。

与充足理由律相一致,存在着四种必然性: 
(1)逻辑必然性,根据认识的充足理由律,一旦我们承认了前提,那么我们必然绝对地承认其结论。 
(2)物理必然性,根据因果律,只要出现原因,结果肯定毫无疑问地顺之而来。 
(3)数学必然性,根据存在理由律,在正确的几何定理中所陈述的任何一种关系,都确实是该定理之确定的关系,而且每一个正确计算都无可辩驳的。 
(4)行为必然性,根据这种必然性,每一个人,甚至每只动物,只要产生一个动机,就得被迫去做符合个体生来俱有且不可改变的特征的事情。因此,现在由这一原因而来的行为就像所有其他的结果一样不可避免。(关于这一点,将在“意志自由”一节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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