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定之大家说法

      商业秘密涉及企业经济利益,有时甚至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而这些秘密是掌握在企业高层和普通员工手中的。商业秘密作为保密状态下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除了文件、图纸、磁盘等物化载体外,了解商业秘密的员工更是重要的活化载体。所以,商业秘密极可能随着人才流动而流失。 

      为了避免人才流动引起的商业秘密泄露,《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也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标题是带有普遍性的。现时不少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保密条款或补充协议时,单方面要求员工必须认真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职责,却没有考虑到员工如离开本企业,为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应付出多大代价,承担多少经济损失,因而忽略了员工应享有的与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相对等的权利。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密事项是无可厚非的。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时劳动者的义务与权利是否对等。


     跳槽很多时候都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有的是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有的则是因为相处不愉快或者待遇问题,但没人愿意把频繁跳槽拿来当饭吃,每个人都希望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有一份固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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