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园纵容他人诽谤

1.博客园的工作人员不上班?

发现有人在博客园发帖污蔑我,昨天下午6点就发邮件通知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人处理

1.1  博客园的答复 

真是呵呵了,居然说没有违反博客园的规定。

你们都已经违法了,侵犯了我的人格权中的名誉权,以及个人隐私权

2.邮件起因

草树林

 http://www.cnblogs.com/liufuyan/p/5672182.html

第一次遇到如此无耻之人,肆意污蔑 。

我在群里踢掉的伸手党,估计都上百了。

昨天下午发的评论已经被他删掉了,心虚?呵呵【这里还要吐槽博客园的评论功能,别人删除他自己文章下的评论,你有必要把我的评论列表也清除?在逗我】

上午重新评论了,现在他居然把评论功能关闭了。

 

3.最后吐槽一下

博客园,如果要把我这篇文章移除首页,麻烦先看一下我发给你们的邮件。

对了,不要因为这次的文章就去除我发布首页的权利,是你们工作人员太怠惰了。

我一般都自己记笔记用的,不会发首页的。

补充一下:

之前看博客园因为红包问题,被微信封杀,还为博客园鸣不平。

不过,就目前来看博客园的工作效率,也是呵呵了。

自己无法审核内容也就算了,别人发现问题,通知你们。你们也不知道及时处理。

呵呵,撤下首页的速度倒是蛮快的。

24小时有人监视?

活该你们被微信封杀

4.侵权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的是网络侵权责任,主要针对的是因网络而引起的对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侵权行为。在此之前《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此条基本源于该解释中的规定。该解释第五条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加以了区分,如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站、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电信等网络服务商,规定了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提供实际侵权人的网络注册资料的也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较之前的规定更为宽泛。

国家版权局公告 国家版权局公告 (2007 年第 1 号)

为规范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秩序,为权利人维护法定权利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 义务提供便利,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障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信 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14 条、第16条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制订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 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的示范格式, 现予发布,向社会推荐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

2.《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填写说明

3.《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

4.《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填写说明

 
原文地址:https://www.cnblogs.com/chucklu/p/5996581.html